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徐可容 被告 吳啟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944號侵占遺失物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王筑萱法官商啟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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