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4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記寬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1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記寬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記寬因對高雄市議員 黃捷 於其臉書社群網站粉絲專頁上所張貼之「預約施打第二劑高端疫苗」文章內容不滿,而於該文下方之留言版上回文批評,進而與回覆該文章之 陳姿伊 互有爭論而生芥蒂,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21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10年9月31日,應予更正)14時47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4樓之住處內,利用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任意瀏覽之前開網頁留言版中,以其臉書帳號、暱稱「 陳玄了 」之名義,張貼客觀上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北七」、「幹你娘」等字句辱罵陳姿伊,足以貶損陳姿伊之社會評價與名譽。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記寬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姿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告訴人提供之臉書畫面擷取照片。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本院審酌被告僅因對他人在臉書網站上所張貼之文章內容所表達之意見不同,卻不思尊重不同意見之存在,並以理性和平之方式互為討論或辯駁,竟恣意在該臉書網站上以上開不雅言詞辱罵告訴人,無視他人之人格尊嚴,其行為誠屬可議,復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警詢時自陳係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暨所述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告訴人自述其係擔任市議員黃捷之志工,係於網路巡邏時遭被告辱罵,並考量被告用於侮辱他人之字句內容及意義、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取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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