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93號聲請人 謝蘇月霞
謝宗廷 謝坤廷 謝侑眞
謝明純 代理人 蘇敬宇 律師
羅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2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3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4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5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