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429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江雪玲
卓興毅 法定代理人江雪玲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卓勉志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5月29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今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卓興毅、江雪玲均係被繼承人卓勉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及配偶,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0年5月29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819號裁定及確定證明影本附卷可參。
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