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部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寶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法院書記官林香君┌──────────────────────────────────────────┐│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台灣人壽保險股│合作金庫商業銀│99年9月10日│14,000元│SV0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東部│行股份有限公司││││03736│││分公司蔡寶玲│北花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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