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406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陸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㈣新台幣貳仟陸佰柒拾叁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