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小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小字第10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黃倩妤 即偉鉅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獨資商號,依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判例
意旨,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而其獨資經營者
黃倩妤之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4之1號,有其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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