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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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928號
原 告 君臨 天下白金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號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終局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
字第11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廖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