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928號
原   告  君臨 天下白金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廖國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