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639號
原 告 佳禾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富羅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
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廖國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639號
原 告 佳禾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富羅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
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廖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