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28,473元,是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