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95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吳宏慎 (原名: 吳威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零參拾捌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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