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清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33號聲請人甲○○
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及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⒉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單(除轉帳證明外)。
⒊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文件,如有領取失業給付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其領取期間及總金額。
⒋受扶養人 李玉蘭 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96年、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應分擔扶養義務人 劉秋連 、 劉秋鳳 、 劉邦振 及 劉邦雄 之身份證字號。
⒍支出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⒎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
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及出租人 陳明進 地址及聯絡電話。
⒏由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⒐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自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如非自願離職、生病)。
⒓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時,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及每
月還款數額為何?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6年11月3日起至98年11月2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玲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