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玉柔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玉柔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蔡玉柔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扣案物品之記載及數量(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2頁),均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非法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97年1月5日起至97年1月31日上午10時許為警查獲時止,多次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因其營業行為本身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性,應認係屬集合犯而為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同時販賣如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侵害七個商標權,其以一行為觸犯七個相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智識程度(學歷)、以販售服飾為業,卻因貪利失慮致罹刑章;雖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惟其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不少,侵害合法廠商智慧財產權及危害公平交易程序,且對於我國國際商業信譽及消費者之利益有所危害,暨其於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謂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備考(商標權人)│├──┼─────────────────┼──┼─────────┤│1│仿冒「MICKEYMOUSE」商標之袋子│21件│美商迪士尼公司│├──┼─────────────────┼──┼─────────┤│2│仿冒「MICKEYMOUSE」商標之餐具組│1件│同上│├──┼─────────────────┼──┼─────────┤│3│仿冒「WINNIETHEPOOH」商標之袋子│2件│同上│├──┼─────────────────┼──┼─────────┤│4│仿冒「SPONGEBOBSQUAREPANTS」商標│14件│美商威爾康公司│││之袋子│││├──┼─────────────────┼──┼─────────┤│5│仿冒「SPONGEBOBSQUAREPANTS」商標│21件│同上│││之背包│││├──┼─────────────────┼──┼─────────┤│6│仿冒「SPONGEBOBSQUAREPANTS」商標│20條│同上│││之毛巾│││├──┼─────────────────┼──┼─────────┤│7│仿冒「SPONGEBOBSQUAREPANTS」商標│5本│同上│││之畫本│││├──┼─────────────────┼──┼─────────┤│8│仿冒「SPONGEBOBSQUAREPANTS」商標│16隻│同上│││之筆│││├──┼─────────────────┼──┼─────────┤│9│仿冒「SPONGEBOBSQUAREPANTS」商標│1雙│同上│││之鞋子│││├──┼─────────────────┼──┼─────────┤│10│仿冒「SPONGEBOBSQUAREPANTS」商標│5件│同上│││之手機套│││├──┼─────────────────┼──┼─────────┤│11│仿冒「SPONGEBOBSQUAREPANTS」商標│3件│同上│││之口罩│││├──┼─────────────────┼──┼─────────┤│12│仿冒「SPONGEBOBSQUAREPANTS」商標│7件│同上│││之鑰匙圈│││├──┼─────────────────┼──┼─────────┤│13│仿冒「SPONGEBOBSQUAREPANTS」商標│6件│同上│││之磁鐵│││├──┼─────────────────┼──┼─────────┤│14│仿冒「SPONGEBOBSQUAREPANTS」商標│2包│同上│││之包裝紙│││├──┼─────────────────┼──┼─────────┤│15│仿冒「DORA」商標之背包│37件│同上│├──┼─────────────────┼──┼─────────┤│16│仿冒「DORA」商標之購物袋│17件│同上│├──┼─────────────────┼──┼─────────┤│17│仿冒「DORA」商標之橡皮擦│17件│同上│├──┼─────────────────┼──┼─────────┤│18│仿冒「DORA」商標之鑰匙圈│3件│同上│├──┼─────────────────┼──┼─────────┤│19│仿冒「DORA」商標之毛巾│10條│同上│├──┼─────────────────┼──┼─────────┤│20│仿冒「DORA」商標之帽子│1頂│同上│├──┼─────────────────┼──┼─────────┤│21│仿冒「DORA」商標之鞋子│6雙│同上│├──┼─────────────────┼──┼─────────┤│22│仿冒「DORA」商標之貼紙│3本│同上│├──┼─────────────────┼──┼─────────┤│23│仿冒「DORA」商標之畫本│1本│同上│├──┼─────────────────┼──┼─────────┤│24│仿冒「LITTLETWINSTARS」商標之購│5件│日商三麗鷗公司│││物袋│││├──┼─────────────────┼──┼─────────┤│25│仿冒「MYMELODY」商標之毛巾│21條│同上│├──┼─────────────────┼──┼─────────┤│26│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零錢包│1件│同上│├──┼─────────────────┼──┼─────────┤│27│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髮束│15件│同上│├──┼─────────────────┼──┴─────────┤│合計││共25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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