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傅明基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築物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明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明基因放火燒燬建築物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水源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