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21號聲請人 胡之壯 (即 胡克定 之繼承人)
胡憶梅 (即胡克定之繼承人)
胡之玕 (即胡克定之繼承人)
胡之琪 (即胡克定之繼承人)
胡之希 (即胡克定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蔡佳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范煥堂附表:109年度除字第8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110000002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2080003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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