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1920號聲請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睿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萬子涵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09年6月17日聲請狀聲明事項一、所載票面金額為新臺幣540,000元與所附本票原本所載票面金額新臺幣504,000元不同,請具狀更正聲明)。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