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48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代理人 陳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09年度除字第8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棠(代理董事長)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08年7月18日402,320元N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