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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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62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高聿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伯衡 、 紀智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78萬6,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為15萬95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萬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