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224號聲請人 黃峻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秋錦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TH0000000)原本一紙。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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