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94號原告 呂陳月娥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莊秉澍 律師複代理人 蔡如雅 被告 羅明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
5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附表:『抵押權登記事項』欄」:「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載之內容」欄關於「債務人:『匯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匯通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後之內容」欄關於「通匯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通匯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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