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68號聲請人 許威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是否經提示?及提示年、月、日為何?(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二、相對人余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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