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富利指定辯護人陳勁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富利自壹佰零陸年 伍月參 拾日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富利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8月30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30日、10
6年1月30日、同年3月30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6年5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