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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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鴻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劉明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 律師被告 廖國華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 律師被告 建霖 土木包工業兼代表人 林瑋臻 被告 吳明雄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鴻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日諭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昱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黃一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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