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上訴人 許順源
即 被 告
許順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5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2年5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