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44號
上 訴 人  董振芳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錫佳 、王.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5,86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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