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196號聲請人 李國賢 訴訟代理人 林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中關於「永大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