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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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96號聲請人 李國賢 訴訟代理人 林育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永大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並於104年5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裴雯┌──────────────────────────────────────────────────┐│附表:股票104年度除字第19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26││1│10000││├──┼──────────────┼──────────────┼────┼───┼────┼───┤│0002│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30││1│1000││├──┼──────────────┼──────────────┼────┼───┼────┼───┤│0003│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31││1│1000││├──┼──────────────┼──────────────┼────┼───┼────┼───┤│0004│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17││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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