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