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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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惠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中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99,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