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860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 告 呂恋文 (原名: 呂世文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二
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貳拾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