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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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706號
原   告  王慶餘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且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
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意旨參照。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因確認通
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通行範圍之預估面
積,俾核定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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