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0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共同林易玫律師選任辯護人洪士宏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柯雅惠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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