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8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魏鴻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仁毅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林仁毅個人請求之依據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資料到院。
(所附支票之發票人三米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非個人)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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