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2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釋明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中中華銀行(現為匯豐銀行)之
信用卡債權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如上開債權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資料影本。如上開中華銀行債權已併入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之現存債權餘額計算,則請分別釋明原中華銀行債權與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債權之現存餘額為何。
⒉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⒊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記錄。⒋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存款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⒌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⒍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或公保及聲請前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⒎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
⒏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實際支出膳食費、瓦斯費證明資料影本。
⒐請說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若有領取,請提出其起迄期間、金額等證明資料影本。
⒑前夫 邱治洋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⒒前夫邱治洋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⒓受領贍養費之來源、數額、期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⒔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2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