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鈴娟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