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誌 被上訴人即原告君富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孫林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9,929元【計算式:79.32平方公尺×79,046元=6,269,9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60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