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44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漢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
5月2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