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更(三)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88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