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乙○○上訴人與甲○因94年度建字第36號給付設計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王金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