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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