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23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上午九時
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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