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訴訟裁定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
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3條準用同法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