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7,17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3,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99年3月1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
  28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併此通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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