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7,17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3,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99年3月1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
28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併此通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