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請人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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