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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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09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