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08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共2張)。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