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辛○○被告壬○○
甲○○原名 洪健清 丙○○丁○○子○○戊○○庚○○乙○○癸○○己○○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鄭峻明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