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雅琳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98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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