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0號
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銓恆顧問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鄭伊汝